臺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規則
一、為回饋社會,實踐媒體近用理念,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簡稱系統業者)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規定,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該公用頻道定於第三頻道,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而有頻道變更或異動之必要時,由「社團法人臺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協會」(簡稱協會)審議調整之。二、公用頻道應免費播送節目,並由本市系統業者輪流負責播放工作。
三、公用頻道的使用申請
(一) 公用頻道的使用,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填具「臺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公用頻道節目授權同意書」,並檢附欲播放之節目,以光碟形式將書面資料與影片檔案寄送至受理地點;亦或是以雲端連結形式寄送至tpcpac3@gmail.com。
(二) 申請人於每月20號(含)前提出申請,會於次月份播出;若於每月20號後提出申請,則會於下下個月份播出。(例:9/18申請則於10月份播出;9/21申請則於11月份播出)
(三) 申請人無法指定欲播出之時段,主辦單位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之原則進行審查及安排播送日期,並於節目播送前通知申請人。
四、節目帶規格及使用時限
(一) 影音格式:mov、mp4、mpg 等格式儲存;影片解析度為1920*1080(HD畫質1080p)(含)以上。
(二) 節目長度:全長以60分鐘為限,若節目超出60分鐘,建議可以分為兩集。
(三) 申播作品完成時間不得與本次申請日期相差逾五年。
(四) 申請人可得使用公用頻道的時間長度,一週內以使用7小時為上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不得超過3小時且申請人無法選擇播出日期與時段。
五、節目審查標準
(一) 申請播送之節目應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要求,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但公辦政見發表會不在此限。
(二) 申請播送之節目不得使用特定營利事業或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項目之名稱,節目內容亦不得有為特定廠商、產品、或商業服務行銷廣告之文字或畫面。
(三) 依有線電視法第35條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輪值系統業者對節目內容如有疑義,或申請人對於被拒絕播送之決定或播送方式有不服時,得送請協會裁決。
七、申請人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託播人、著作權人、分級標示、節目長度等資訊(如申請書)。凡涉及他人著作權之節目,申請人應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因播送申請人提供之節目所衍生之一切法律糾紛(包含著作權、隱私權、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等),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八、其他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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